我们做为投资者,需要知道什么是证券承销商吗,在法律上,要求证券承销商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什么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希望大家看过知道,就明白了。
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出资者的出资行为影响严重,因此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厉的法令约束。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加揭露文件的制造,只是对其进行检查,但在我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托付承销商制造揭露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
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确保的位置,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名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确保,而给出资者以信任。因此要求证券承销商承当补偿职责,不外乎在于尽或许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补偿职责,而互相控制,以达到有效防止揭露文件虚假陈说的目的。
法令要求证券承销商承当确保职责,其首要理由如下:
第一,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位置。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名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确保。因此,证券承销商的位置,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出资者。普通的出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群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契合其承销的规范。一起出资者或许认为承销商于赞同承销前,必定现已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厉的检查。
第二,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查询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位置:盖证券承销商具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查询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
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挑选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防止承当职责,应当稳重查询发行人的有关情况。
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司理等高档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首要检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出资者形成危害承当民事职责。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司理等高档管理人员进行揭露文件制造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当职责更是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