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15日电(记者武卫红)历时三个月的光大证券“8·16”事件尘埃落定,光大证券为自己违法行为付出了5.23亿元罚款的沉重代价,相关责任人也被罚款并被宣布终身禁入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光大证券“8·16”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一次标志性事件,顶格处罚也凸显了监管机构严查内幕交易的决心,但只有从制度层面深化改革,才能破除股市内幕交易顽疾并遏制违法案件高发多发势头。
5.23亿元:光大内幕交易的代价
3个月前,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在瞬间引发了中国股市的惊天动地的一幕。对于背后实情,光大证券在矢口否认的同时却在当天下午迅速股指空头合约。然而光大所谓的“自救行为”最终被证监会定性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4日晚间,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约5.23亿元。
此外,还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另外,中国证监会同日下发〔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建设法治市场才能根治股市顽疾
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顶格处罚体现了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整顿的决心。但长期看,必须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必须要走向法治市场。
今年以来,证监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披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被市场称为最严执法时期,万福生科、平安证券、天能科技等一批公司纷纷受罚。
但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违法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2009—2012年,案件增幅年均14%,2012年同比增长21%,2013年上半年同比又增加40%。目前,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超过一半,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案件在快速上升。
财经评论人皮海洲认为,仅仅只有“顶格处罚”是不够的,还必须尽快修改以《证券法》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系列法律法规,从立法的高度来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如此,“顶格处罚”才能真正威慑市场,才能告别目前这种尴尬局面。
在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看来,虽然5.23亿元罚款数额巨大,但“光大证券的做法是知错凡故犯,涉嫌操纵市场,而且危害十分巨大”,虽是顶格处罚但仍然太轻,无法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
或推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一直进展缓慢投资者索赔进程预计将有所推进,或可以推进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尽早出台。
投资者利益保护一直被监管层视作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证监会主席肖刚最近公开发文指出,要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数月前的“乌龙指”事件不仅让光大证券自身蒙受损失,不少股民更因为光大证券发布不实消息而损失惨重。
“8·16”事件过后,按照证监会“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说法,全国各地陆续有股民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但由于涉及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等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取得实质进展。不过有律师指出,随着此次证监会正式处罚文件的出炉,投资者针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有望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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