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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小微企业将再多一个获取公共服务的途径。日前,中山市经信局正式发布《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本月2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中山市经信局负责认定示范平台,并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推动示范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向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示范平台须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
根据中山市经信局所作的政策解读,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由企业或社会团体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这些平台可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技术平台,经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成为示范平台。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指导,规范示范平台管理,明确各方职责,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并发布了《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局审定,于近日正式印发。
从内容上看,《办法》对示范平台各管理方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其中,中山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各镇区经信局则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并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与示范平台开展服务对接活动。
示范平台获得评定后,应致力于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于每年底向市经信局报送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连续两年不报送工作情况将被取消示范平台资格
《办法》的发布,也标志着示范平台认定机制的正式建立。
根据《办法》,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已经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此外,《办法》还要求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示范平台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可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项目申报,经所属镇区经信局初审同意后报市经信局。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后,市经信局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将通过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予以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3年。
《办法》还明确了示范平台的退出机制。根据规定,示范平台三年有效期满后须由市经信局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资格。而对于已经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示范平台,如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5年内将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而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情况的示范平台,也将被取消示范平台资格。
《办法》的实施,将有哪些意义?中山市经信局在政策解读中表示,从政府、示范平台、广大中小企业三方面来分析,《办法》将产生“多赢”效应。
对于政府,《办法》的实施,意味着进一步完善了示范平台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为示范平台的认定,及其服务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示范平台,则在示范平台享受政府政策支持和指引方面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推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并提高其服务水平;而广大中小微企业,则将享受到政府及示范平台优先配置的公共技术资源,以及更优质的服务。
文章来源: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27/n3057530/c622316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