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值的原则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基金估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规定
(一)估值的程序
纵观世界各国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基金的估值并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专业机构进行估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将估值结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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